知法是守法的前提。一个人不可能去遵守自己毫无所知的规则。
按照道理,不知道法律从而作出了违法行为,应该成为免责的事由。
但是,把不知道法律作为免责的事由在操作上有不可克服的难题。
假如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主张自己不知道法律,因而才作出了犯罪行为,那么此时控诉方如果坚持有罪控诉,就要证明他知晓法律,但是一个人知不知道某个法律规则,是其内在的思想意识问题,而内在的思想意识是无法有效地予以客观化地证明的。
为了解决这个难题,现代法治都贯彻法律公开化原则,即所有成文法律都必须面向所有人公布,未经公布的法律不发生效力。
法律一经公布,在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人都有学习法律的义务。法律一经公布,所有人都有知晓法律的可能性。职是之故,只要是法律是公开的,就推定为所有公民都知晓法律,因而法律格言云:可以知法即等于知法,法律假定任何人都知晓法律。既然可以知法等于知法,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不能以不知法作为脱逃罪责的理由。
但是对事实的无知可以免责,所谓对事实的无知就是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,比如在意外事件,不可抗力的情况下,即是对事实的无知。
(完)